COC 進階:行政當局

from: wikipedia
玩家知道他們探索者的大目標,但守密人可能不太知道像是警察、嫌疑人、法官、驗屍官和精神科醫生等等扮演的角色。守密人不能把注意力揮霍在每個角色上,而公家機關的人員卻無可避免地會與探索者起衝突。這些相關機構的目的是什麼?他們的存在又會給守密人造成哪些問題?

態度


守密人必須決定在這劇本中的公家機關有什麼作用。以警長或法官為例,他們可能會是探索者的強大助力,但也可以是阻力:他們可能握有相關證據及證據的近用權,他們可能在處理犯罪案件時擁有自己的看法,而不是欣然接受探索者的說法,他們甚至可能會把探索者當成嫌疑犯而無理地下令逮捕,或者將探索者視為目擊證人。

將公務員都描繪成投機取巧的市儈、墮落的蠢蛋、堅持己見的鄉巴佬,這些或許符合現實,但這種常見套路會破壞遊戲的初衷。克蘇魯的呼喚預設人性和人類社會都是值得捍衛、值得拯救的。這倒不是因為,人再怎麼壞也壞不過邪教徒,而是因為,人類和人類組織非得值得拯救不可。畢竟探索者可是賭上性命在拯救這些人的,所以起碼部分執法者必須配得上讓探索者這樣豪賭。常情該是:執法者有好有壞。

如果探索者遇到的是性格鮮明、既能行善亦可為惡的執法者,那麼,探索者對於社會的價值、對於人性的光明與黑暗,便可以自有一番體悟。至此,守密人成為了藝術家,無須墨守成規。

如果執法者是劇情的重要推手,就要留意如何讓探索者前去接近他。在路上巧遇,或讓探索者搭個便車,可能就足以讓探索者捉摸這人。有需要的話,能展現執法者的嗜好或過往的事物,通常會出現在他辦公室的牆上——獎狀、裱框的釣魚冠軍照片、全家福照、戰利品、紀念品等等。

如果探索者的某些技能夠高,例如博物學或游泳,那麼他和該名執法者就有話題可聊,就可交個朋友。維持或背叛這段友誼,都能為角色扮演的體驗大為增色。

賄賂


由於犯罪行為或瘋狂行為而遭遇要被逮捕的威脅時,不打算抵抗的探索者可以試著說服執法者放自己自由。有些人會試著行賄。而這是否成功要看守密人如何塑造官員的性格。

如果守密人覺得官員也許會接受賄賂,那麼,守密人可以依據下述三點估量行賄的效果: (1) 該名官員一日工資為多少, (2) 在該名官員眼中,罪行有多嚴重, (3) 該名官員有多大的可能性會被發現收受賄賂。只有在官員能得到一筆錢又沒多少風險時,接受賄賂才會是好交易;如果有風險,成功賄賂所需要的金額將大幅提高。[或許也可以考慮最近這傢伙有多需要錢。]

警察官員的日薪一般來說在 1890 年代是 2.0 至 2.5 美金,在 1920 年代是 2.5 至 4.0 美金,在 1990 年代是 150 至 200 美金。

為了避免被罰款,罰金的一半左右約莫會是恰當的金額;若所犯罪行只是不良行為,一日薪資就足夠了;若是民事爭議如寵物相關的糾紛,或針對財產的犯罪如偷車或潛入民宅,則一周薪資較適當;若是重大犯罪,大概要一個月的薪資才夠。非常嚴重或廣為人知的犯罪案件則會牽涉到大量的人員,甚至可以牽涉到跨層級的人員。

如果可能,守密人可以暗示或明示曾經收賄的人將很可能繼續收賄。不過這種角色既然能輕易地背叛他公眾的信任,當然也能輕易地背叛探索者。

逮捕


為了之後能展開調查、開庭審判以及判決後的懲罰所執行的逮捕或監禁,會涉及各層級的公家機關與政府功能。逮捕的理由有很多種:
  • 探索者看起來很可疑──應該要在他們做出任何壞事以前就先逮捕他們。(這稱為預防覊押,由好法庭認證惡名 (an idea in bad odor with honest courts) ;另有一個常見的 24 小時的版本,則是為了進行訊問)。
  • 探索者侵害他人產權或對人實施暴力,或者嚴重違反當地習俗,或違背公序良俗。
  • 探索者擁有的物事或資訊對公家機關來說有相當的價值,並希望能沒收、取得或保密。
  • 探索者是一個重大犯罪的唯一目擊證人,或者受到他人的威脅。
  • 探索者明顯瘋狂,會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危害。必須保護社會。

當執法者準備進行逮捕時,也會考慮與自己利害問題。如果對方只是犯下一點小罪,而逮捕他卻可能激怒有權勢的人,這麼做是否值得?我將要逮捕的人是否有厲害的人脈能使我將來的日子變得難過?逮捕或起訴這個人會有哪些後果--對社會而言,怎麼做才是最好的?

警官要逮捕人時,必須證明自己有權執行拘留、訊問、逮捕等行為。如果要執行逮捕,一定要有個罪名,但若只是要在一定的時間內(例如 24 小時內)進行訊問,則可以只是基於需求。被逮捕的人將會被卸除武裝,如果被捕者拒捕,則可以使用適當的武力。

逮捕人的警官要在警局內紀錄這次的逮捕,並提交他逮捕的囚犯。被捕的人將在警局內被訊問相關之事實,訊問所得的證詞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被捕者若為複數,則彼此會被隔離訊問,以確認其證詞之真偽。

如果被起訴,探索者通常會被告知起訴的罪名,但卻並非總是如此。在某些國家裡,被告知的起訴罪名往往很籠統(「國家的敵人」是很經典的例子),至於真正被起訴的罪名則會在法庭上才被告知。

被捕的人或許能、也或許不能和外界聯絡,某些國家甚至會將逮捕之事視為機密。進一步的訊問、拷問、甚至刑求,都可能被用來取得證據或自白。刑求和以暴力脅迫一般來說是不合法的,不過仍要看該機構的一般政策,或訊問者本身的道德感來決定是否利用這些手段。

在某些國家裡,審判本身也可能會秘密進行。不同法官對證據和證人的是否有效的判準皆不盡相同,更遑論不同國家。

懲罰可能依據罪行,也可能依據探索者的行為所造成的威脅與危害,不管是對個別受害者、或對一個群體、或對整個國家。刑罰的長度或嚴重性則會隨著被告與相關權責單位的合作態度、以及被告被推定的犯罪意圖的差異而改變。

進精神病院


探索者或許會為蒐集資訊或躲避仇家而想待在精神病院或療養院。只要有錢給付開銷,這麼做並沒有什麼困難。私人機構只要有空房,都會願意提供沒有任何症狀的人休息或諮詢的服務。不過,所有機構都會要求介紹信。

任何在國內取得執照的醫生,都可以安排探索者強制留院以觀察他的精神狀態,最多可至 72 小時。如果有足夠證據指出嚴重的精神失調狀況,根據法律,病患將會被送進精神病院 90-120 天,以利進行進一步的觀察和評估。之後,法院才會根據精神病院提交的報告決定是否要強制病患接受治療。

被強制治療的病患將接受逐年的審查,這過程可能令他在一個機構中待上數年。病患可以自行放棄某些法律權利以換取治療,否則必須由相關機構在法院上提交正式報告,來證明病患確實在心理上無自主行為能力。不過這些程序的健全與否可以在不同的情況中有很大的差別,草率且徒具形式的評做並不罕見,端賴法官、律師、醫生等相關人員的人格與熱忱。
  • 某人(醫生、家族成員、或逮捕的警官)呈交給法院證據證明探索者無自主能力。
  • 舉辦聽審會,認可與探索者之心智能力相關的證據。無需陪審團。如果法院在恰當評估過相關醫療證據後,決定探索者有自主能力,則釋放探索者。
  • 如果法院決定探索者無自主行為能力,將指定一個責任監護人,此後他在理論上要為探索者做各種有利於他的行動。一般而言,監護人會是探索者的親人,或任何法院有理由相信他會希望按照探索者的最佳利益採取行動的人。如果沒有其他候選者,則法院將自行指派。
  • 除非探索者有犯罪精神疾病(此時法院必須自行擔任監護人),監護人自此為探索者的最佳利益做決斷。這有可能是強制住院,但也可以只是家庭照護,或者是一趟海上的療癒之旅。如果沒有其它指示,法院將接受任何看起來有足夠醫療意見背書的計畫。如果監護人讓探索者強制入院,監護人還是持續對探索者所受待遇有決定權,能為院內工作人員分派每日照護與相應權限。
  • 此後,探索者有三種方式可以離院:說服監護人讓他出院;說服院內的工作人員將他已恢復心智能力的證據提交至判決法院,令法院取回監護權並還他自由;或者可以自己翻牆逃出去。

翻譯自 Call of Chtulhu 六版規則書第 143 到 146 頁。

貢獻者(按翻譯內容多寡排列)

  • 頌、安萍、林識、洪偉

延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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